监护人没按规定带领未成年子女致交通事故承担相关责任
2012-03-08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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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8月12日19时30分,蔡某某驾驶的粤A××××号“长安牌”轻型厢式货车经番禺区石碁镇金龙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,当车驶至金龙路番领医药对开路段时,遇夏某某经龙路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马路,人车发生碰撞,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【编号:穗公交番认字(2010)第B00082号 (6)】,认定:蔡某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,遇儿童横过马路时没有停车让行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。夏某某在道路上通行时,其监护人没有按规定对其进行带领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,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相关法规
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(2010年7月1日起施行)第32条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。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l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人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,这些人都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所以,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由其父母(没有父母的,则为其他合法监护人) 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(或其他合法监护人)尽到了监护的责任,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。
交通事故给伤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心灵创伤是较大的,对于未成年的小孩更是如此,所以,希望各父母好好看管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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